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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:Q.假設110年收到國稅局核定107年之通知書,表示短漏報107年收入$30,000,通知調整稅後純益$24000,已於110年補繳所得稅$6000及未分配加增5% 之$1200,請問漏報收入及所得稅之分錄該如何切呢?調整累積盈虧嗎?

Q:開一張二聯發票,發票含稅總金額為288,077元。申報401表會顯示銷售額總計274,359元,稅額13,718元。問題1:申報營所稅時,在01營業收入欄,是要填寫274,359還是288,077?問題2:採用擴大書審申報,在第一頁編號60的課稅所得額,是要填寫自行依法調整後的金額嗎?(帳載結算是虧損,所以自行依法調整成符合擴大書審的純益率)

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,納稅義務人如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,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後,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。  該局說明,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,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,選擇採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申報,依此,若其提出符合列舉扣除項目之實際支出單據(含納稅義務人本人、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支出),合計超過標準扣除額者,自得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辦理申報;惟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,如納稅義務人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,一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,即不得再選擇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。  該局舉例說明,納稅義務人甲君自行試算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,以列舉扣除額計算應納稅額,自認無需繳稅而未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,嗣經國稅局以標準扣除額計算核定補稅。甲君申請復查始主張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,案經該局以甲君自始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,且已經稽徵機關核定在案為由,維持原核定。  該局呼籲,納稅義務人如欲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,無論計算結果有無應納稅額,均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,否則一旦經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後,即無法再選擇改採列舉扣除額,納稅義務人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,可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,以維護自身權益。

ACC711CEV55CE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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