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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,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,自9月1日至9月30日,除逾期申報或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外,均可採用網路申報,請公司組織營利事業儘速上網如期辦理暫繳申報。  該所指出,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網路,除了可選擇向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站(網址:http://moeaca.nat.gov.tw)申請工商憑證IC卡作為申身分憑證外,亦可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報繳稅股務網站,快速申請法人報稅密碼(網址:https://tax.nat.gov.tw)申報。

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,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組織營業人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,雖然營業稅稅籍沒有註銷,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轉讓給新負責人時,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報繳營業稅。       該局進一步表示,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(下稱營業稅法)第3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,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,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。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其權利義務主體為自然人,若轉讓與他人經營,雖然僅辦理負責人變更未辦理註銷登記,仍以原來商號的名稱對外營業,然其權利義務已由原負責人移轉至新的負責人;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轉讓與新的負責人,應依上開規定視為銷售,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與自己,並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,於轉讓發生之日起15日向國稅局申報營業稅。至新負責人取得該統一發票支付之進項稅額,可於次期開始15日前申報當期營業稅時,將該進項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。       該局舉例說明,甲獨資商號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,其負責人王君於110年10月1日約定將該商號之經營權、存貨及固定資產以新臺幣200萬元轉讓與李君,王君應於轉讓時(即110年10月1日)開立以甲商號為買受人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並於轉讓之日15日內(即110年10月15日前)就其經營期間9月1日至9月30日銷售額向國稅局申報;而受讓人李君應就其經營期間10月1日至10月31日銷售額於110年11月1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,李君所支付之進項稅額,可將該進項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。       該局特別呼籲,獨資組織之營業人變更負責人時,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,如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者,於未經檢舉,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,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,主動向營業地址所在地國稅局補報繳所漏稅額及利息,以免日後遭查獲補稅並處以罰鍰。(資料來源:北區國稅局)

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,個人出租房屋所收取之租金,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之租賃所得,應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,如未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,將補稅並依規定處罰。       該局進一步說明,租賃所得之計算,以全年收取之租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,倘未能逐項列舉者,可適用財政部頒定之費用標準,按全年租賃收入之43%扣除必要費用。財產出租,另外收有押金或任何類似押金之款項者,均應就各該款項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,計算租賃收入。       該局舉例說明,甲君107年度將房屋出租予乙君,約定每月租金50,000元並收取押金360,000元,甲君應申報租賃所得為344,134元〔(50,000元×12個月+360,000元×1.04%)×(1-43%)〕。然甲君於該年度漏未申報租賃所得,經該局查獲補徵稅額41,296元並處罰鍰20,648元。       該局特別提醒,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之規定,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,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短報情事者,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。個人如有出租房屋取得租金,請確實依據相關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,以免被查獲而遭補稅處罰。(資料來源:北區國稅局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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